1.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只供參考)
2. "深培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_2005
「深培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會 名:深培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會 址:屯門兆麟街18號深培中學。
3.宗 旨:
a. 加強學校與家長間之聯繫,促進教育效能。
b.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c. 促進各家長教師間之友誼。
4.會 員:
a. 凡現就讀於本校學生之家長、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b. 各會員得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集會、活動之權利,惟選舉「家 長校董」須按本會章第8項執行。
c. 各會員有遵守會章、依從會議決定及繳交年費之義務。
5.財政年度:由每年之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
6.會 費:
a. 會員年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經會員大會通過。
b. 如有超過一名子弟就讀於本校,只須繳付一份會費。
c. 如有學生退學或教師離職,已繳會費將 不予發還。
7.組 織:
a. 會員大會: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i) 於每年十一月或以前召開會員大會,報告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
(ii) 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十分之一,如人數不足則作流會論,另擇日期召開。(補開之會員大會沒有人數限制)
b. 執行委員會:
(i) 執行委員會由十三人組成,其中七名家長委員,六名教師委員,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定。
(ii) 家長委員須於每年十一月或以前,透過提名及選舉,以簡單多數票方式由會員投票選出;教師委員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五名由校長委任。 當選委員透過互選選出主席、副主席、文書、財政及其他職位,並在會員大會當日舉行就職。
(iii) 執行委員為義務性質,不得支取任何薪酬。
(iv) 為使會務得以順利推行,執行委員會得委任不多於三名會員作增選委員。增選委員只能列席,並無投票及決策權。
(v)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副主席二人,其中一名由校長擔任,另一名由家長擔任;財政二人,分別由一名教師及一名家長出任;文書二人,康樂三人,聯絡三人。
(vi) 校長為當然委員,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家長委員之任期為一年,直至下屆委員會成立止,連選得連任。
(vii)如有委員請辭致執行委員會出現空缺,一切補選事宜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及執行。 (viii) 開會時最少須有超過半數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其中家長委員及教師 須最少各有兩名成員。
8.家長校董:
a. 人數: 深培中學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b. 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連任超過三年。
c. 產生:
(i)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深培中學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本會會章進行選舉產生,並參照教育統籌局所發出《家長校董選舉指引》的程序。
(ii) 由校方委任一名教師為選舉主任,按8c(i)各章則安排選舉及點票工作。
d.候選人:所有本校現有學生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 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但家長是在職教員或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的規定除外。
e. 投票人:所有本校現有學生家長均有投票權,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投票權,惟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投 一票。
f. 提名:
(i) 本會須於選舉日前不少於廿一天,向家長發出書面通知,解釋選舉安排, 包括提名、選舉日期、投票、點票及公布結果等程序,並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ii) 每名家長可利用提名表格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加選舉,並須獲兩名本校現有學生家長簽署和議。候選人亦須簽署確認書,承諾當選 後履行校董職責。 (iii) 提名截止日期與投票日期相距最少十四天。
g. 選舉:
(i) 本會須在投票日前不少於七天,向家長發出書面通知,列明所有候選人的個人簡介,並附上選票。
(ii)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iii)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得票第二多的候選人, 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iv) 如得票最多者選票數目相同,則以抽籤決定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當 選人;如得票次多者選票數目相同,則以抽籤決定替代家長校董的當選人。
(v) 選舉結果須於七天內公告全校家長。
h. 上訴: 落選的候選人可於選舉結果公布的七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原因。上訴由應屆法團校董會仲裁。
i. 補缺:
(i)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ii)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學年中離開學校,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9.財 務:
a. 會費用於發展會務、支持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及增加學生福利之用。
b. 財政負責收取會費,存入本會名義之銀行戶口。
c. 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校長)及兩名財政中其中一人共同簽署, 加蓋會章,方屬生效。
d.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動用本會資源。
e. 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員,為本會每年查核賬目及財務報告。
f. 倘財政上出現虧損,執行委員及會員均不須負任何財政責任。
10.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均須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同意。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由出席會員決定如何處理。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五日修訂)
3. 家長教師會手冊